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7735号
原告: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马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四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佟彬纯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