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5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马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丰赢)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金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4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施工了案涉工程。在一审审理期间,***答辩称:“原告方的负责人及全体施工人员自从2015年5月19日全部撤离施工现场一直到诉前已经长达五年之久。从未向二被告提过尚欠工程款事宜,更未向二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特别是原告方及全体施工人员在未完成施工就撤离现场,并且当众表示剩余的工程款放弃……”。所以上诉人是否实际施工及实际施工量、价款问题等,建议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确定。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488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曹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