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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739号
原告:***。
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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