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9121号
申请人:***(沈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84-1号(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沈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沈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18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沈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