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民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18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新民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民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72128.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至此,申请执行人新民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辽0181民初5960号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