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226号
原告:吉林省圣象道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
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与南四环交汇中海***F地块F1号楼1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衡丰(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威尼斯花园7栋6门216号。
被告: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84-1号(2-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圣象道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