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财、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14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财,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84-1号(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财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民初1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财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财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张春韬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