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3104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84-1号(2-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