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540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长庚养生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H1WTX6。
被申请人:山东通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长庚养生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N29YY3L。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通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6035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603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9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