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7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长庚养生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H1WT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2022)鲁0781财保53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70000元。2022年5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于与被申请人和解的事实提出的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被申请人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项     在     亮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一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