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699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原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坤,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养生文化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