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699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原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坤,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养生文化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