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7840号之一
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仕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仕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