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鑫柱管桩有限公司、仕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7840号之一 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仕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仕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柱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