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特145号
申请人: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东兴物资市场北6区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仕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64号(1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申请人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简称徐州亿萌公司)与被申请人仕城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仕城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仕城公司表示不同意仲裁,徐州亿萌公司亦表示不同意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徐州亿萌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20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