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938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省,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2YY976。
法定代表人:张天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彦平
人民陪审员 单传安
人民陪审员 陈胜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