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938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省,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2YY976。
法定代表人:张天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6元,减半收取3,27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白彦平
人民陪审员  单传安
人民陪审员  陈胜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