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02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2YY9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