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02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2YY9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