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寿光市溪林贸易有限公司、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4923号 原告:寿光市溪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南村村委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1GL3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2YY9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路东侧,公园街南金顿大厦1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9291672K。 负责人:***。 原告寿光市溪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寿光市溪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寿光市溪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