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周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3民初2639号
原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诗杜,男,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禹,男,汉族,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
原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覃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