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623民初783号
原告:***,女,苗族,1954年5月28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华,男,苗族,1986年7月28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公务员,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58号B幢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48044M(1-1)。
法定代表人:周凯,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美,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系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225551。
法定代表人:李巍,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超勇,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分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670738178T。
负责人:张建华,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超勇,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成,男,苗族,1974年3月15日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系施秉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住所地为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3565018793P。
负责人:朱毅,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系该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诉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鹏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电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施秉县文广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申请鉴定,依法扣除审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2日、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华,被告凯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美,贵州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超勇,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超勇、唐思成,施秉县文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将搭建在原告房屋屋顶、墙上的光缆、箱体拆除;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修复屋顶、墙面裂缝费用30000元(以鉴定意见为准);3、判令四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连续7天刊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4、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凯鹏源公司与被告贵州广电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约定被告贵州广电公司将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乡村干线光缆及接入网建设改造工程(城关镇小河村)发包给被告凯鹏源公司施工。2017年年底,被告凯鹏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告知原告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箱体安装、固定在原告房屋的墙面上;擅自将光缆安装、固定在原告房屋的墙面和屋顶上。在安装、固定箱体、光缆时,被告凯鹏源公司用螺钉钻入墙体,用线卡钉入房顶,导致墙面、屋顶破损、开裂,一到下雨天就会漏雨,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损毁。2018年4月4日,施工方工人再次在原告房屋上施工,被原告发现后,及时上前制止,并要求被告凯鹏源公司将箱体、光缆拆除,但被告看原告年迈,无力阻止,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强行施工。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打电话给其儿子,告知他家里房屋被强行施工的情况,其儿子回来后在现场找到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分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唐思成到现场后未给出明确答复。之后,原告的儿子多次电话投诉至被告贵州广电公司处,并多次到被告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和被告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的主管单位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反映,但每次得到的答复是“你先回去,我们会派人去处理”,可每次都是空头支票,从来没人员前去处理。房屋是原告的私有财产,原告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凯鹏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且在原告阻止后,仍然继续将箱体和光缆架设、安装在原告的房屋上,并导致房屋被损坏,侵害了原告的物权,被告凯鹏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贵州广电公司、被告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是工程的业主方,被告施秉县文广局是被告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的主管单位,因此被告贵州广电公司、被告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被告施秉县文广局应当对被告凯鹏源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侵害原告物权后,在原告多次要求处理后,被告多次欺骗原告,迟迟不予处理,已经严重伤害到了原告的心灵,造成原告精神损害,被告应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凯鹏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并非实事求是,也并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图体现,是原告的儿子事后为讨得赔偿款而代为起诉;2、我公司与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注明,我公司承揽劳务施工,协调工作由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负责,青苗等占地赔偿款由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主管部门承担;3、我公司依据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提供的设计图方案和工作安排,因工作区域宽、工作量大,依据施工现场现状,需经原告家墙壁上通过,在施工时,我公司施工队上门与原告协商,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开展了第一天和第二天施工,第三天完成部分施工时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当进行收尾施工时,原告在派出所任指导员的儿子出面阻止施工,并扣留民工们不让离开,当场提出20000元赔偿要求,在报警后,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也出面协调,我公司民工才得以离开;4、之后,我公司与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一起多次前往请求协调,讲明这是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全省、全州所有施工区域都是如此施工,光缆和分光箱都是在村民家房子、墙壁,都没有赔偿款,原告儿子增加索要40000元赔偿,经多个部门协调未果,导致该村四组主光缆因此停工2年,无数村民家因此未能开通户户用电视频道;5、原告所说墙壁破裂、漏雨等均不属实;6、此户户用工程业主方被告贵州广电公司、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施秉县文广局均是发包方主体,依据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设计、协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广电公司、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辩称,贵州广电公司与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有独立财产承担相应责任的,广电是项目的发包方,户户用工程是民生工程,施工是被告凯鹏源公司的行为,而且我们认为搭建的东西是不可能造成原告的屋顶、墙面裂缝的,如果有,也是由被告凯鹏源公司承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光缆、箱体没有正常的使用,拆除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同意拆除,其他的诉讼请求我们不同意。
被告施秉县文广局辩称,我们局没有人事权和财权,管不到广电公司,请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凯鹏源公司系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因施秉县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被告凯鹏源公司与被告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约定将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乡村干线光缆及接入网建设改造—施秉县城关镇小河村项目发包给被告凯鹏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在施工期间,因乙方(凯鹏源公司)施工行为造成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不承担因施工行为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被告凯鹏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家房屋的外墙上固定箱体和架设光缆,以及在屋顶上用钉子固定线缆。原告认为被告凯鹏源公司固定箱体、架设光缆、用钉子固定线缆造成其房屋开裂、漏水,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评估鉴定,原告预交了评估鉴定费用20000元。云南达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出具YNDF质检字[2020]第JD-006号《建筑司法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房屋上安装设备已造成原告房屋有损坏,该房屋屋面板及部分墙体存在开裂现象,目前受到光缆多个方向牵引力作用,部分具备测量条件测点倾斜已超过规范限值,二层存在渗水现象,因此,房屋上安装设备已影响该房屋正常使用,建议拆除已安装在原告房屋上的箱体、光缆,并进行房屋修复;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2020)皓评字第017号《关于***受损房屋损坏价值、修复费用的价格评估报告》,评估***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1984元(包含光缆箱和光缆线拆除费1000元)。被告贵州广电公司、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对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均有异议,鉴定人曹某、徐某1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为每人每天260元(交通费参照贵阳至施秉的客运汽车票往返共160元、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照片、《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被告被告贵州广电公司、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施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秉县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凯鹏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资质证书,以及YNDF质检字[2020]第JD-006号《建筑司法检测鉴定报告》、(2020)皓评字第017号《关于***受损房屋损坏价值、修复费用的价格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鉴定人曹某、徐某2证人证言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本案原告房屋上安装设备已造成原告房屋有损坏,该房屋屋面板及部分墙体存在开裂现象,目前受到光缆多个方向牵引力作用,部分具备测量条件测点倾斜已超过规范限值,二层存在渗水现象,因此,房屋上安装设备已影响该房屋正常使用,建议拆除已安装在原告房屋上的箱体、光缆,并进行房屋修复;经评估,***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1984元(包含光缆箱和光缆线拆除费1000元)。庭审中,被告贵州广电公司、贵州广电施秉分公司对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均有异议,经过经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足够的证据推翻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故本院对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予以采纳。被告提出原告房屋上除了“广电云”户户用工程的箱体和光缆外,还有其他公司或单位的箱体、光缆,若受到光缆多个方向牵引力作用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系多因一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人在承担侵权责任后,认为还有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可另案处理。被告凯鹏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私有财产时,仍应当充分沟通获得同意后再行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凯鹏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被告凯鹏源公司具有通信工程施工的专业资质,由被告拆除光缆箱和光缆线能有效避免二次损害,故原告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应当扣减光缆箱和光缆线拆除费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连续7天刊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搭建在原告***房屋屋顶及墙上的光缆、箱体拆除。
二、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109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9元,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元(未交);鉴定费200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520元(未交),共计20520元,由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龙芸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