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3071号
起诉人: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48044M。
法定代表人:周凯。
2021年3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贵州凯鹏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大波退还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105117.61元整;2、陈大波归还原告方熔纤机一台。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贵州凯鹏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大波签订贵州省黔东南民族自治州施秉县广播电视网路股份有限公司户户通工程承包协议,被告承包牛大场镇吴家塘村紫荆村、石桥村河城关镇上下嗡哨机房项目工程。被告陈大波自行组织部分真实民工开始做工,但私自将紫荆村和石桥村户户用工程项目转包给梁正宇。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2日分批支付了工程进度款361893.02元。被告仅支付了约10余万元给项目真实民工,截留了约20万元。梁正宇组织民工上访讨要工资。原告经政府职能部门约谈后,另行代支付给被告陈大波自行施工和民工工资42145元,支付梁正宇组织的民工工资142292元,后被告陈大波及梁正宇进行工程结算,原告共超付给被告吴家塘村、上下嗡哨村项目劳务工程款和材料损毁款51623.04元;另超付给梁正宇班组劳务工程款材料损毁款53494.57元,共计超付105117.61元,这些款项是被告的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不当得利105117.61元及熔纤机一台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超付劳务款何材料损毁款,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结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不是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另外,原告请求归还熔纤机一台,没有注明熔纤机型号、规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依法也不应当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庆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