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3民初8332号
原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48044M。
法定代表人:周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仪,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v>
被告:冯发权,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v>
被告:***,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住贵州省遵义县v>
被告:汤晓东,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v>
原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冯发权、***、汤晓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王钟仪,被告汤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发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该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7年5月17日,被告***、冯发权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共同承包施秉牛大场镇吴家塘、紫荆村、石桥村和城关镇上下嗡哨机房项目工程。被告***、冯发权违反协议约定,私自将施秉县项目转包给***、汤晓东。
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2日,原告依约支付被告***劳务工程进度款361893.02元;***领取该笔劳务费后,仅仅支付了10万余元给吴家塘村、上下嗡哨村项目实际施工民工,另20余万元挪作它用。被告***针对紫荆村、石桥村项目实际施工民工未支付费用,导致被告汤晓东组织民工和吴家塘村、上下嗡哨村项目实际参与施工未领到劳务工资的民工侯广勤、周德昌等人前往黔东南州、施秉县等讨要劳务工资,原告经各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能部门协助查实后,另行代支付给被告***、冯发权施工的吴家塘村、上下嗡哨村项目实际施工的侯广勤、周德昌民工工资42145元,代支付被告***、汤晓东实际施工民工工资142292元。
被告***于2018年1月2日领取如上四个项目工程劳务工资进度款后,***、冯发权自行施工的吴家塘村、上下嗡哨村项目和***、汤晓东施工的紫荆村、石桥村项目均被被告***、冯发权自行施工离场至2018年5月14日。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发放代领的民工工资及恢复施工,***、冯发权均置之不理。原告万般无奈,经与各民工班组查实后,另行结清了以上四个项目实际施工的民工工资。并于2018年5月14日,另行聘请段新儒等班组数支专业施工队伍和整改队伍,为该四个劳务工程项目烂尾部分的工程经过约两年半的返工、施工、收尾、整改至2021年2月10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经建设方、监理方和原告进行工程结算,原告共超付给被告***吴家塘村、上下嗡哨村项目劳务工程款和材料损毁款51623.04元;另超付给被告***班组劳务工程款材料损毁款53494.57元,共计超付105117.61元。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不当得利105117.61元给原告,被告冯发权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汤晓东承担其中53494.57元连带责任。
被告***、冯发权、***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汤晓东辩称:我从未在施秉县做过电缆施工,也没在原告处签过领款单据。***是公司董事长,他做什么我不清楚,也没有给我说过。案涉纠纷也未提到用劳务公司做承揽合同,案涉诉讼和我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原告***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冯发权(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广电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黔东南州广电项目部工程施工成本内控协议》等相关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将黔东南州2017年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和光缆入户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全面负责施工;2、工程结算按广电(08)定额再按***公司中标折扣价提取25%个点位后计算,甲方将工程收入的75%拨付给乙方。3、广电网络工程所需主材和设备由甲方按设计方案采购,具体数量以单项工程设计方案为准,并由乙方按甲方计划的工期向甲方指定的部门按设计的数量领取。……”2017年6月11日,***(甲方)与绥阳县胤承汇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黔东南州广电项目部工程施工成本内控协议》,将从***公司分包的部分广电工程转包给绥阳县胤承汇劳务有限公司,双方协议约定:……工程结算按广电(08)定额再按***公司中标折扣价提取40%个点位后计算,甲方将工程收入的60%拔付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冯发权对案涉广电工程施秉县牛大场镇吴家塘村、上嗡哨机房片区,绥阳县胤承汇劳务有限公司对施秉县的“广电云”户户用工程部分项目进行了施工。绥阳县胤承汇劳务有限公司对承接案涉工程做了一部分后即被原告清场,***、冯发权于2017年10月自主停止施工,吴家塘村、上嗡哨机房片区、紫荆村、石桥村部分工作量未完成。原告未和被告对案涉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予以结算。
另查明:从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2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及银行汇款共支付***工程款357893.02元。2018年2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个人账户10万元。
再查明:绥阳县胤承汇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成立,于2018年3月注销,股东***系法定代表人,持股50%,股东汤晓东持股50%。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冯发权签订的《广电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黔东南州广电项目部工程施工成本内控协议》等相关协议及***与绥阳县胤承汇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黔东南州广电项目部工程施工成本内控协议》,因***、冯发权系自然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案涉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无效。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因原告与被告对案涉工程未结算,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完成案涉工程具体工程量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告举证不力,本院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1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倩倩
书 记 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