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3民初4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周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英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静,公司员工。
第三人:汤晓东,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汤晓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23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21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爱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