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3民初80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告:***,男,1982年2月24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周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英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本案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爱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