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244号
**中、四川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与四川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剑劳人仲案[2021]80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47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6950.00元(含执行费),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剑劳人仲案[2021]803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