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一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志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富山工业园富山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德,董事长。
原审被告:潘士风,男,汉族,194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
原审被告:潘研,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潘士风、潘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被上诉人愿意与上诉人进行调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陈海凤
审判员  刘秋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