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4722524G)。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富山六路1号1栋。
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408425701),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311。
法定代表人:高桂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沈仲裁字第2003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501538.50元。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责令其如逾期不履行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结合传统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方位查询。对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已通过查控系统予以冻结,但无实际冻结金额。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控制的其他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车辆查询证明;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询问笔录、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沈仲裁字第2003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将以高桂珍为法定代表人的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桂珍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执10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沈阳中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国银
执行员 焦 龙
执行员 卢鸿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