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赛德铁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胜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一路2305号101-225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中县馒首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小庄子镇馒首山(采石场)87号。法定代表人:胡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梁屯村。法定代表人:谈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法定代表人:曹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富山六路1号1栋。法定代表人:陈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51号。法定代表人:林存增,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赛德铁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绥中县馒首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混凝土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9)黑0109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3653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绥中县馒首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混凝土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珠海中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给付14400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560000元合计3000000给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全额实现债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绥中县馒首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混凝土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赛德铁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赛德铁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