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2818号
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正。
被申请人:甘肃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会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函霖,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中航公司诉称:1.判令七建公司支付中航公司工程欠款1529222元计逾期付款利息130698.7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2017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此后利随本清)共计1659920.73元;2.诉讼费由七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七建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兰州新区紫金绿色农贸产业园售楼部工程;2017年3月15日以兰州新区紫金中央大厨房项目项目部办公楼K数活动房的制作、运输及安装、吊顶、木地板安装工程;2017年9月9日以兰州新区文曲湖景园住宅小区1#楼、S-1楼项目轻钢雨棚安装工程;2017年10月8日以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二期工程项目部办公楼K数活动房制作、运输及安装工程,2017年11月10日以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彩板围栏施工工程与中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航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了施工并交付七建公司验收合格。然而七建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2019年9月18日欠付中航公司各项工程款合计1529222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七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与中航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执时在发包单位所在地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仲裁或审理。”七建公司作为发包人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兰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均为兰州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七建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彩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