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登云,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柳泉乡东坪村***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登云,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3元,减半收取1401.5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01.5元退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