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B区)9幢(办公)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TDAM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7月14日滁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抵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