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125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B区9幢办公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TDAM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16,000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份受二被告的雇请,到定远县锦天相国府市政绿地景观工程、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做挖机驾驶员,2021年2月10日经原告与二被告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8,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了劳务款12,000元,至起诉之日止,尚欠16,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但本院在向其送达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时,其向本院提交了因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皖11民终47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驾驶其挖机到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定远锦天相国府市政绿地景观工程、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工地从事整地工作。2021年2月10日,工地实际施工负责人**与***进行了结算,共欠***工资款2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定远锦天相国府市政绿地景观工程、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实际施工负责人为**)工人***(工种挖机驾驶员)工资28,000元。欠款人:**2021年2月10日”。该欠条加盖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后被告支付原告12,000元,下欠款16,000元经原告催要一直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讼来院。
另查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1民终4723号民事判决对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确认**在定远“锦天·相国府”市政绿化景观工程、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实际施工负责人,**在欠条上签名属履行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驾驶其挖机在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干活,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关挖机费用。经结算,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欠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欠条上签名系职务行为,其不承担支付***挖机费用的相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