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124号
原告:***,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汽车城B区9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TDAM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腾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计奡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乐乐
书 记 员 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