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165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了(2020)冀0102民初16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解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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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的查封、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赵结芳
书 记 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