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165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了(2020)冀0102民初16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解除对 2 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的查封、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赵结芳
书 记 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