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辽0811民初686号
原告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原告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恩波 审判员  吕 清 审判员  王天伟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