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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泰昌化纤有限公司与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红民保字第797号
申请人营口市泰昌化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公路管理处的工程保证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50万元。案外人赵永彪自愿以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市泰昌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15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公路管理处的工程保证金予以冻结。 二、在150万元范围内对案外人赵永彪存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志广
书记员  东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