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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泰昌化纤有限公司与中建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1205号
原告营口市泰昌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营口市泰昌化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口市泰昌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胜亮
书记员 廖植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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