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16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泰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维艳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