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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8677号之一 原告:***,男,200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2001B,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幸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612510127474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青年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29978X7,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9号。 负责人:**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西亭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