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67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飙,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以“本案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