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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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139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77383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余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200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增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