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513号 申请人:淄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村北首200米(柴家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3EW6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汇通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598233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现住江苏省扬州市。 申请人淄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