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513号
申请人:淄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村北首200米(柴家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3EW6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汇通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598233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现住江苏省扬州市。
申请人淄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