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6425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高轩。
原告**共诉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即401元,由原告**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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