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审18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才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荔湾责字〔2016〕5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为袁造新补缴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2001年6月至2001年6月以及2002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24594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荔湾责字〔2016〕5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被执行人为袁造新补缴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2001年6月至2001年6月以及2002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245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铭强
审 判 员 何 珺
代理审判员 章晓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