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2民初45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段周林,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育斌。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红春,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民委员会下南山村。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刘晓军,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智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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