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初38034号
原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36号楼电力业务楼411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微,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出线上图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3号3幢304、305。
法定代表人:郭鹏。
原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物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吉出线上图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出线上图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广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出线上图书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广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洁服务费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 年1月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有偿入室保洁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xxx房间提供保洁服务,月服务费标准为贰仟元(含税),按季度结算,协议期从2018年1月1 日起至 2018年12月31日止。签约后,原告如约提供了全年的保洁服务,但最后一季度即2018年10月1 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洁服务费共计6000元,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
吉出线上图书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0 日,中广物业公司(甲方)与吉出线上图书公司(乙方)签订了《有偿入室保洁协议》,约定保洁区域为xxx房间,保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保洁内容为家具、沙发外部擦拭保养;地面清扫,推尘;室内办公垃圾清倒;桌、椅擦拭(包括工作台,但不挪动桌面物品);室内玻璃清洁(每月一次)。保洁标准为室内无灰尘、无杂物,干净整洁。入室保洁频次为每周三次。月服务费标准为2000元,付费方式为按季结算,即次季结算上季费用。
2019年4月9日,中广物业公司向吉出线上图书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中广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吉出线上图书公司提供了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保洁服务,但截止2018年12月31日,吉出线上图书公司尚有6000元保洁费未支付,请吉出线上图书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支付上述服务费。吉出线上图书公司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
中广物业公司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其向吉出线上图书公司催要6000元保洁费且吉出线上图书公司认可拖欠事实。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参加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吉出线上图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中广物业公司与吉出线上图书公司签订的《有偿入室保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中广物业公司已经依约向吉出线上图书公司提供了保洁服务,吉出线上图书公司应当支付保洁费,现吉出线上图书公司无故拖欠服务费,故本院对中广物业公司要求吉出线上图书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中广物业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吉出线上图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6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吉出线上图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 年1月6 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吉出线上图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晓昕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满建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志伟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