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8387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9月10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36号楼电力业务楼4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545259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68号博物院物业用房西门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76305D。
负责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2元,减半收取82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