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0107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36号楼电力业务楼4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545259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68号博物院物业用房西门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76305D(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博物院,住所地合肥市怀宁路268号。
院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博物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雷安建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