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0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36号楼电力业务楼4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崔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中广物业公司支付我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144.83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5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判决中广物业公司支付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4800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的11月4日入职中广物业公司,担任电工,但实际工作与本人专业严重不符,中广物业公司从未支付我加班费,无故辞退我,应支付我加班费和经济赔偿金。

中广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广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 400元;2.中广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144.83元;3.中广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600元;4.中广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4元;5.中广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7日待岗工资9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9年11月4日入职中广物业公司。中广物业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期限自该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维修值班岗位工作,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2720元。该份《劳动合同》第16页记载:我已承收公司所派发之《员工守则》《奖惩条例》和《公司管理制度》,本人己明白并接受其内容,愿恪守《员工守则》《奖惩条例》和《公司管理制度》作为被雇佣的前提条件。另本人已领取一份本劳动合同书原件,己知晓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所签合同内容。落款有签署人***手写签名,时间2019年11月4日。***主张其手上没有劳动合同,无法确定是不是其本人签字,但***不申请笔迹鉴定。

双方均认可实际***每月实发工资为48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

关于加班情况,中广物业公司提交了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考勤表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表,***所在的岗位在2019年9月30日经西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限为一年。考勤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8时,上一休一。***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主张2020年2月10日至5月26日期间中广物业公司安排其延时加班76小时、休息日加班2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小时,上述期间每天需提前一小时用于报送疫情期间其个人体温和所处位置,但是无需到岗,***认为属于加班。

***曾以中广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广物业公司:1.确认双方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 4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 600元;4.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799.62元;5.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33.14元;6.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9.98元;7.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7日待岗工资11 600元。2020年12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346号裁决书,裁决确认:1.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中广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仲裁裁决的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可,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亦能佐证上述情况,就此,法院不持异议。双方对仲裁裁决的中广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认可,就此,法院亦不持异议。

关于***主张中广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7日待岗工资9600元的请求,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中广物业公司为***发放工资至2020年5月26日,次日起未再提供劳动,且***已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要求中广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认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中广物业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期限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落款处本人签名表示无法确认签字是不是其本人签字,但***不申请笔迹鉴定,视为劳动合同上的签字为本人所签,对***要求中广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主张上述期间中广物业公司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其每天早晨七点报送个人体温和所处位置,但无需到岗。疫情期间个人按要求报送体温及行程是国家落实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环节,也是每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工作时间并未改变,也未实际到岗,***以中广物业公司需要提前一小时报送体温为由主张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以其在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每天早晨七点需向中广物业公司报送疫情期间其个人体温和所处位置为由,要求中广物业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其在上述疫情期间每天早晨七点报送个人体温和所处位置的行为,系落实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且其工作时间并未改变,亦未实际到岗,故***以上述理由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上诉要求中广物业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的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关于***要求中广物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的请求,仲裁已支持其此项请求,双方亦未针对此项请求提起诉讼,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春燕
审  判  员   史 伟
审  判  员   管元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飞
书  记  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