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5636号
原告: 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36号楼电力业务楼411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徐亮,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8月3日,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就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346号仲裁裁决书,已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4263号,被告***立案在先,原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案在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4263号案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