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896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9月10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楼电力业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54525972。
法定代表人:韩峰,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天珑广场3公楼及商业4幢3-办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76305D。
负责人:刘军。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晓琦
人民陪审员 陈家芝
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